青岛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06-12 10:44:17点击:920

各分支机构、贷款受托银行:

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大力支持新市民、青年人住房需求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,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(以下简称“住房公积金贷款”)部分政策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

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(即满365天)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(含12个月),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,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(含6个月)。

二、调整最长贷款期限

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。

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。本通知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。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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