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>>青岛公积金咨询

青岛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(现房)提取注意事项

公积金咨询 2024-02-29 13:58:00 1444

1.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、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,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。

2.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,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青岛公积金提取手续。

3.处于“冻结”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,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,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。

4.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: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招商银行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信银行、长安银行。

5.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(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)。

6.西安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3个工作日(不包含调查核实时间)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准予提取的,按照规定办理。

7.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提取:

(一)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;

(二)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;

(三)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。


相关推荐